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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(電力承裝修試資質)辦理指南總則
適用范圍
本指南適用于從事輸電、供電、受電電力設施安裝、維修和試驗的單位辦理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、變更、延續(xù)、補辦等行政許可事項。
行政許可依據(jù)
(一)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6號,自1996年9月1日起執(zhí)行);
(二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(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);
(三)《電力監(jiān)管條例》(2005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公布,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);
(四)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2009年12月18日國家電力監(jiān)管委員會令第28號公布,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);
(五)《關于印發(fā)<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監(jiān)督管理實施辦法>的通知》(電監(jiān)資質〔2012〕24號文,2012年5月15日印發(fā));
(六)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(2015年5月30日印發(fā));
(七)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清理規(guī)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》(國能綜資質〔2015〕321號文,2015年6月12日印發(fā));
(八)《承裝修(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的通知》(國能資質〔2015〕253號文,2015年7月9日印發(fā));
(九)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修訂印發(fā)承裝修(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格式文本的通知》(國能綜資質〔2015〕398號文,2015年7月14日印發(fā));
(十)《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(yōu)化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國能資質〔2016〕352號文,2016年12月8日印發(fā))。
受理機構
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。
決定機構
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。
項目審查類型
前審后批。
數(shù)量限制
無數(shù)量限制。
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(電力承裝修試資質)辦理基本流程
(一)申請人登錄企業(yè)注冊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門戶網(wǎng)站查詢相關規(guī)定,確定申請事項并準備申請材料;
(二)申請人根據(jù)填報要求,提交申請材料;
(三)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。經(jīng)受理審查,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,應向申請人出具《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》;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《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》;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受理申請并出具《行政許可受理單》;
(四)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后,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,在必要時進行現(xiàn)場核查;
(五)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于準予許可的,出具《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并頒發(fā)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;不予許可的,出具《不予行政許可書》。
辦理方式
全程網(wǎng)上辦理或者網(wǎng)上受理之后大廳現(xiàn)場辦理。
收費依據(jù)及標準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行政許可事項辦理不收費。
結果送達
郵寄或者自取,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。
行政許可結果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。
申請人權利和義務
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、《電力監(jiān)管條例》、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中有關規(guī)定。
監(jiān)督投訴渠道
申請人認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?shù)模梢韵驀夷茉淳滞对V;對于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、程序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辦公時間、地址及咨詢受理聯(lián)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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